职工调入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15-02-17 作者:
一、拟调入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被我区各类企业正式接收,具有国民教育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3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各类在职人才,年龄在45周岁以下,均可引进。中专学历或具有特殊专长、技能的其它人才,确属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专业的,经审核批准,也可予以引进;
(2)在我区创办、领办企业的各类人才,经认定,可调入其创办的企业;
(3)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员,确属我区紧缺急需专业领域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调入我区,人事档案暂由人才交流中心代管,代管期限最长为两年;
(4)工人身份职工原则上不办理调配手续,干部身份职工调入我区按本工作规范执行。
二、办事程序:
1、接收单位填写《申请调动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接收单位公章后报人才交流中心审批。
2、拟调人员持《申请调动人员登记表》到原单位所在地人事劳动部门商调。
3、人才交流中心根据商调情况出具调档函。
4、人才交流中心审阅档案。审查档案无误后,人才交流中心出具调令。对档案记载与本人上报情况不一致或缺少档案材料的,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补办,无法补办的办理退档手续。
5、调入人员持原单位所在地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报到手续,由人才交流中心介绍其到接收单位报到。
三、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四、办理地点:科技大厦人才流动服务大厅。